现实生活中,楼道堆物一直是社区管理中的一个顽疾,我们经常会在一些居民楼的楼道里看到有人随意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这些随手一堆、随手一放的行为背后不仅是不良收纳习惯的体现,更有违社会公德,甚至会触犯法律,侵占居民们共同生活的生活空间,激发邻里矛盾的同时,也可能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基 本 案 情 宋某与臧某某是住对门的邻居,2020年10月中旬臧某某在走廊区域内占用公共区域私自改动消防设施,将公共走廊私建成其自家门厅并搭建木柜、外接电源、安装照明设备并私自改变消防设施。宋某认为,臧某某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其对公共区域物权的使用权,并且严重的危害到公共安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宋某与臧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宋某将臧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臧某某排除妨害,拆除搭建木门等诉请。 审 理 结 果 元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装修门厅和储物柜并包裹消火栓的行为,不仅改变了公用长廊和公共空间的使用功能,也对公共消防通道的通行与消防的使用权产生影响,并造成严重的消防隐患,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作为其他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原告的安全利益,给原告甚至更多的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判决被告臧某某将公共区域装修搭建的门厅、储物柜等物品拆除,恢复公共区域原状。 法 官 说 法 业主对建筑内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长廊、通道等均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共有的走廊通道进行装修,改变了公用长廊和公共空间的使用功能,属于占用公共空间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其他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消火栓属消防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包裹消火栓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