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办公设备云

| 登录 | 免费注册 |

服务热线:13955533956

行业分类
首页 实时资讯 招标 商城 产品供应 企业采购 精彩视频 企业名录 品牌专区 展会集锦 商圈 问答 招聘

以案释法 | 水上乐园储物柜收费30元引纠纷,龙华区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5-07-07     来源:澎湃    浏览:190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龙华区法院审结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市民曹先生因在某水上乐园(化名,下同)游玩时使用储物柜被收取30元费用,将某水上乐园

近日,龙华区法院审结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市民曹先生因在某水上乐园(化名,下同)游玩时使用储物柜被收取30元费用,将某水上乐园诉至法院,龙华区法院支持了曹先生要求退还存包费的诉求。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曹先生购买了某水上乐园的双人门票,并顺利验票入场。鉴于该主题公园主打水上项目,游客需更换衣物以便游玩,曹先生按照园区要求更换好衣服后,将个人衣物及物品存入了园区区域内的储物柜中。然而,在使用该储物柜时,曹先生被提示需支付押金30元及存储费用30元,其在消费完毕后未能被退还存储费用。

曹先生对此收费行为感到不满,他认为由于水上项目的特殊性,更换衣服及存储个人物品是游客参与项目必不可少的环节。某水上乐园作为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协助义务,理应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这其中就应当包含免费的衣物存储服务,但其最后却支付额外费用,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游客有不必要的支出,而且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服务提供者按照交易习惯应承担的协助和附随义务。

2025年4月,曹先生将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诉至龙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退还其已支付的柜子存储费用30元。

(图片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

庭审过程中,曹先生陈述道:“我已经使用了门票,享受了相应的游玩服务,但衣物存储服务应当是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附属义务,不应由我额外承担费用。”曹先生还表示,在支付费用时,他并不知晓储物柜需要额外收费,是在办理入园手续后,园区工作人员才告知他存储柜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付款后,他曾当场与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而被告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虽然接收了诉讼材料,却未到庭应诉,也未对曹先生的诉求作出任何回应和解释。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曹先生作为案涉服务的消费者,在案涉服务场所进行消费时,依法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某水上乐园有义务予以保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曹先生主张有30元存储费用未退还,而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未就此作出回应和解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为该30元存储费用应予返还,依法判决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一次性向原告曹先生支付30元。

法官表示

承办法官表示,经营者作为提供水上娱乐服务的场所,为游客提供基本的衣物存储服务是其应尽的附随义务,若无相关证据则不足以免除该项义务。在消费市场中,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经营者应当负担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入园前明确告知储物柜需额外收费的情形,故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收费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特别是在消费者选择提起诉讼之后更应当积极参加诉讼,如果经营者未尽诉讼义务则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更多>同类实时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实时资讯
点击排行